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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以下簡稱兩岸條例)第26條所稱之「設有戶籍」包含領有中共「定居證」或「居民身分證」,請查照。

 

說明:

一、依銓敘部函轉陸委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同年月16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號令規定,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「設有戶籍」,應包含持有中共「定 居證」及「居民身分證」,同條例第26條規定之「設有戶籍」與第9條之1規定應作相同解釋,且依司法院大法官第287號解釋意旨,前開解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。

二、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、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所稱「設有戶籍」之解釋,應依上開函令辦理,另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40048256號函,基於公教處理一致,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、第72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有關「設有戶籍」之規定,亦應同等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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