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」,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
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機構、學校及醫院等場域,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,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適(準)用對象之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案件,適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、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。

瀏覽數: